42歲的該案被告人陶建國,因犯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999年至2008年期間,陶建國曾先後擔任上海市浦東新區農村發展局城鎮建設管理處(村鎮規劃土地處)處長助理、副處長及上海市浦東新區外高橋功能區域管理委員會規劃建設和環境管理處負責人、副處長等職務,負責轄區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等工作。
在此期間,陶建國先後收受錢款共計人民幣106萬元,並從洪某處收取價值1379餘元的房產29套。
此案於今年八月中旬在上海一中院開庭審理,連審兩天。
法院今天宣判時指,陶建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共計1485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情節特別嚴重。
但因其有立功情節,並主動退出了部分贓款,且涉案房產均已被查封,決定予以減輕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香港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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