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3日 星期一

[政治] 與台灣關係法:三十年「功」過從頭評說 by 富權

http://www.waou.com.mo/detail.asp?id=34604

原載於新華澳報



與台灣關係法:三十年「功」過從頭評說



  三十年前的今日,美國總統卡特簽署由國會於三月二十八日通過的《與台灣關係法》,並追溯於同年一月一日亦即中美建交之日起生效。卡特總統還發表了一項聲明,稱「這項立法與我們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係正常化時達成的諒解是一致的,它反映我們承認該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同時他又聲稱,將以「對台灣人民幸福的關心相一致的方式」,以及同「中美建交聯合公報」相一致的方式,來實施這一法律。



  《與台灣關係法》是一部現行的美國國內法。它的立法背景,是中美建交後,《美台共同防禦條約》亦隨之遭到廢除。但美台雙方交流又不能以「國際條約」為之,因而美國就以國內立法形式制訂,以取代《美台共同防禦條約》,只規範美國政府,「對國際無效力」。由此,《與台灣關係法》記載美國對臺灣政策的目標,包括維持台海和平穩定,維持台海現狀,維持美台商業及文化關係、保障人權與臺灣安全。法律中明確指出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杯葛或禁運)解決臺灣未來的作為,均會威脅太平洋和平與安全,美國將嚴重關切;美國將繼續提供防衛性武器給臺灣;美國也將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高壓手段,危及臺灣人民安全與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但並未表示,一旦台海發生戰亂,美軍有義務出兵護台,亦未明確表示,如果台海危機是由台灣方面挑起,美方應具體如何回應。



  《與台灣關係法》內文一共十八條。主要內容包括:法律的名稱、外交政策宣傳、政策執行程序、法律適用範圍、美國在台協會及國會監督權力。該法律「承認」給予台灣當局的權利和資格有:一、互派代表。雖然不使用使、領館名銜,但給予外交特權。二、將台灣當局作為「獨立政治實體」對待。不論移民配額、進口配額和統計項目等,均對台灣單獨列出。三、訂立條約、協定之當事人資格。四、承認台灣當局的「中華民國護照」繼續使用。



  同時,《與台灣關係法》又給予台灣當局以下的「關切」和「保證」:一、關於台灣主權地位,只提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而不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二、向台灣出售「防禦性武器」。三、關切台灣的安全、外來經濟封鎖及禁運。四、關心台灣的人權問題。五、「凡當美國法律提及或涉及外國和其他民族、國家、政府或類似實體時,上述各詞含義中應包括台灣。」



  站在中國國家主權的立場上,《與台灣關係法》是一部干涉中國內政的美國國內「惡法」。它的要害在於有關美台關係實質及「保證台灣安全問題」的規範。前者,美國在「中美建交公報」中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範圍內,美國人民同台灣人民保持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關係。」然而,《與台灣關係法》中有不少規定,卻是在實質上繼續把台灣當作是一個「國家」。因此,它的基本精神,是在美國政府接受中美建交「三原則」後,又在實際上予以部份抵銷,力圖「事實上承認」台灣為一個「獨立政治實體」,在某些方面仍享有「國家」地位。為此,《與台灣關係法》就成為後來李登輝、陳水扁之流企圖推動台灣成為「正常國家」的「法律依據」。



  後者,《與台灣關係法》明文規定「保證台灣安全」、「美國將向台灣提供使其能保持足夠自衛能力所需數量的防禦物資和防禦服務」。而且在決定必須提供防禦武器時政府及國會將僅考慮台灣當局的需要,而不管「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想法如何」。為此,《與台灣關係法》成了某些「台獨」分子的「保護傘」。



  盡管如此,台灣當局也對《與台灣關係法》有諸多不滿。比如,該法律中強調了美國對台灣「人權」問題的關注,為美國政府和一些人權機構提供了法律依據,使其日後得以對國民黨政權違反人權的行為提出指控和干涉。當然這也為台灣地區的「黨外」活動及民進黨的成立,釀造了氛圍條件,並間接促使台灣當局解除「戒嚴」體制,實現「總統」直選,而使陳水扁有機會上了台。又如,從李登輝到陳水扁,都一直十分不滿《與台灣關係法》對於美台雙方關係的規範不夠明確,因而曾一度推動美國國會訂立更為明確的《台灣安全加強法》,以取代《與台灣關係法》。再如,陳水扁時代的「國家安全會議」,曾抱怨《與台灣關係法》中的對台售武規範條文,只是使用「將(WILL)供應」而不是「應(SHALL)供應」,而使到對台售武的規範缺乏強制性,當遇到各方尤其是北京的反對或抵制因素時,就「窒礙難行」。因此,在陳水扁執政八年來,美國實質上並沒有售賣過甚麼有用的武器給台灣。



  因此,換一個角度看,《與台灣關係法》雖然是阻礙中國和平統一的「惡法」,但卻又是防制「台獨」勢力將台灣從中國國土分裂出去的法律。雖然《美台共同防禦條約》的陰魂在《與台灣關係法》 裏依然若隱若現,但它也並沒有就動用美國武裝力量,直接干涉中國台海事務作出明確規定。美國在台協會駐台北處長包道格也曾在陳水扁推動公投運動時,以《與台灣關係法》的相關規定警告他不要胡作非為。總之一句話,《與台灣關係法》的存在,使得美國政府的既定台海政策--「一個中國,維持現狀,台灣不獨,大陸不武」,提供了法律依據,也是在陳水扁上台八年來,能夠抵制其系列分離行為的法律武器。為此,一心要搞「台獨」分裂活動的陳水扁當局則對《與台灣關係法》諸多不滿,多次派員到美國遊說國會議員,要推動修訂《與台灣關係法》,尤其是制訂更為明確的《台灣安全加強法》。而馬英九日前在接見美國聯邦眾議院「國會台灣連線」共同主席迪林肯及眾議員迪馬里時表示,三十年來,這項法律不僅是台灣與美國維持經貿、文化與其他各項關係的法律依據,更是台海地區過去三十年來和平、安全與穩定的基礎。

[政治] 國共架空台灣關係法 by 羅致政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apr/11/today-o1.htm

本文原載於自由電子報



國共架空台灣關係法

◎ 羅致政



一九七九年四月十日,美國總統卡特簽署由國會所通過的台灣關係法,至今屆滿卅週年。這部維繫台美關係的重要美國國內法律,長久以來是華府在處理台海問題時的重要政策支柱。然而,隨著馬英九上台之後兩岸關係所出現的重大變化,該部法律的重要基礎與規範,已面臨極大的挑戰。



台灣關係法最重要的目標之一,即是在確保台海的和平、安全與穩定,並鋪陳美國提供台灣防衛性武器的法律基礎與政治承諾。該法律中明確指出,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解決台灣未來的作為,均會威脅太平洋和平與安全,美國將嚴重關切。



問題是,當前中國對台戰略的目標,以及馬政府大陸政策的主軸,即是在和平、安全與穩定的表象下,一步步地將台灣的未來推向統一的方向,這種「和平改變現狀」與「漸進式統一」的作法,卻成為台灣關係法在因應「非和平手段」之外,很難去處理與因應的重要課題。



例如,如果兩岸簽署和平協議的話,那麼台灣關係法當中有關提供台灣防衛性武器的立論,恐怕將面臨不少的質疑與挑戰。同樣的,在大陸政策優於外交政策(其中包括對美外交)的指導綱領下,即便美方想要忠實履行台灣關係法的承諾甚至提升美台關係,馬政府在忌憚北京反應的情況下,台灣對美關係的自我設限也屬必然。



因此,如果過去幾年來外界所關心的,是華府方面願不願意忠實執行台灣關係法的規範,那麼馬英九上台之後,台灣關係法的最大考驗,卻是台北方面願不願意期待甚至遊說美方積極履行台灣關係法的承諾。



馬政府的一貫說法是,希望兩岸關係與對美關係能同時進展。但一項無法迴避甚至中國必然會逼台灣面對的關鍵問題是,如果兩岸關係與台美關係必須做出零和取捨時,馬英九將會有什麼樣的政策選擇?以目前馬政府「兩岸關係壓倒一切」的戰略思維下,答案是很清楚的。



台灣關係法在通過卅年後的今天,正面臨前所未有的環境改變,華府方面所要思考的,恐怕已不是如何去落實該部法律的問題,而是如果有一天,台北與北京的執政當局共同要求美方弱化甚至廢除台灣關係法時,華府要有什麼樣的因應策略?



(作者為東吳大學政治系副教授、台灣智庫執行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