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9日 星期三

[記事] 校長抽​煙時請想一想

防治煙害與禁煙是世界潮流,世界衛生組織已於2003年5月21日通過《煙草控制框架公約》,並於2005年2月27日生效,至今全球已有168個國家簽署該公約。我國雖非世衛組織的成員國,但是也於2005年3月30日批准該公約。其實我國在1997年即通過《煙害防治法》,歷經多次修正,目的在於保障國民的健康,立意良善。




近來新聞報導傳出教育部要研議遴選校長的資格將要把吸煙與否列入考量,一方面讓反煙人士叫好,但一方面也引起校長煙民的反彈。隨著時代演進,世人越來越注重健康,吸煙群眾的空間也日益受到限制,但這是社會發展之必然。在《煙害防治法》第15條第1項即規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是全面禁止吸煙的場所,因此不論是校長、教師或學生都不能在學校裡抽煙。

校長的工作權與吸煙與否掛勾,確實有可議之處,教育部似乎在這個問題上管太多,不免有侵犯私領域之嫌。不過,《煙害防治法》在國內也的確沒有受到重視,建議教育部可以思考在考核項目當中,檢視校長是否違反規定在校內抽煙,並且鼓勵吸煙的校長參與戒煙活動,做為師生的表率,如此更有意義。

事實上,就算《煙害防治法》越修越嚴格,但是真正遵守的人不多,往往徒具形式,對於一個標榜民主法治的社會真是莫大的諷刺。每每見到師長或上級「違法」抽煙,確仍受制於學校或職場的權力潛規則,繼續接受二手煙害,有苦難言。我們尊重煙民的權益,但是更希望煙民在抽煙之前先想想,給周遭的人們呼吸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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