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3日 星期一

[研究] 我國憲法的行政、立法與司法



我國的憲法是很獨特的體制,所謂五權憲法制是世界上所獨有。不過目前的主流是批評這樣的體制,這個我有機會再慢慢的講。台灣的政治學者對於我國憲法最常見的論辯就是內閣制與總統制之間的區辨。

要知道內閣制是以閣揆,也就是行政院​​長為最高行政首長,相當於國務院總理的地位。內閣的組成是由國會最大黨的黨揆來出面

而總統制是由民選的總統來擔任最高行政首長,例如美國。在總統制底下的閣揆,好比國務卿,是由總統來任命的。除了國務卿以外,總統還擁有非常多的人事任命權,比如各部的首長等等。

在瞭解總統制和內閣制的大概樣貌之後,我們會發現我國憲法其實具備了兩種體制的特色。我們有民選總統,但是我們的憲法裡面卻是規定行政院長為最高的行政首長,但是行政院長卻由總統所任命,而且也不必經過國會的同意

權力:總統>行政院

責任:行政院>總統

當國民黨還在執政的時候,這樣的體制不會出現問題,因為有問題都在黨內先解決,國會對於議案表決時,都已經是在黨內所決定好的到了民進黨執政之後,國會還是由泛藍主導,因此便能與行政院對抗,由於行政院長是由總統任命的,必須聽命總統,有責無權,因此也成為犧牲的對象

講完上面的,再來講講行政院和立法院之間的關係,基本上行政院和立法院都有提案權,行政院各部會想要立什麼樣的法,都會先在內部的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之後再把草案提到立法院去審,預算案也是這樣,也要立法院去審,但是行政院也可以在職權範圍內,發佈各式各樣的行政命令彌補法律的不足。

立法院有許多的專門委員會,比如說教育、交通等等,這些委員會會對於法案做一個預先討論,它們有權把法案封殺,也有權送到大會三讀表決,各個立法委員也有權利提法案,有許多著名的法律或是一些條文修改,都是這樣產生的,當然內容有好的也有壞的,目​​前的軍購案,其實就是立法院與行政院之間的僵局,已經不知道在立法院闖關好幾次了,還是沒有辦法。

司法院的角色也是相當重要的,它的大法官會議有解釋憲法與宣告政黨違憲等權力,所以在憲政爭議出現的時候,往往會訴求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來解決,像之前泛藍搞出來的真相調查委員會與真相調查條例,裡面的一些職權就有違憲問題,最近的兩岸和平法也是。但是司法院的人事任命權,也是在總統的手上,所以司法院很容易就會被貼上標籤,認為司法不公正,這個也是我國憲法的缺失,當然,在國民黨獨大專政的時候,這些都不會是問題。

既然我們的憲法有這麼多的問題,為什麼不大幅修憲,或是乾脆制憲算了...。但是諸多原因考量...比如李登輝時代的修憲、或是陳水扁時代的憲改
都還是有許多國內政治與國際政治的力量在裡面攪和,而民眾的政治參與還沒有到能夠理解憲法的重要的程度...。上次修憲的國大代表投票,才兩成多的投票率,可以看出民眾的冷漠。

經過上一次修憲之後,台灣要再修憲是很困難的,因為把門檻訂得很高,大家對這樣的結果有許多看法,有樂觀也有悲觀。我覺得這樣子也好,因為台灣民眾的政治參與應該導向一個比較有學理討論的道路,這需要長時間的政治社會化與教育,雖然理想性有點高,但我想這會比用政黨對決來得好,民眾可以透過由下而上的討論過程,瞭解這些東西是與自身權益習習相關的東西,從政治參與當中,體現所謂的民主吧!

我好像寫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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